民国初地方政府的广告管理

民国初年天津的广告管理。为了城市安全,天津市较早地制定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28年4月,天津警察厅发出布告:“现值春初亢旱,火警时闻,亟应加以取缔,以资限制。自此布告以后,各商号挂用均以本铺门口为限,不得招挂在便道以外,并不得过长,致碍行人。”同时提倡日后应改用铅铁或铜制招牌,有利市容、交通、公安。“试一举而数善具备,各商当必乐也。”
民国初年广州的广告管理。广州市为了方便征收广告税和加强广告管理,对广告的发布地点和征收机构作了详细的规定。据l923年的《广州市公共广告场所使用及广告所得捐征收细则》记载,当时广州市设置公共广告场l 600处,专供张贴广告之用,此外其他地方不得任意张贴。当时广州市划分为12个广告区,并将其分为3等。凡在公共广告场张贴广告,均须先将广告样本申请公安局审核批准盖章并按不同等级之广告区缴纳费用,由管理机关代雇工人张贴。路牌广告须经广州市政府审查核准,领取许可证始能发布,必要时须由财政局转送工务局审核,但其他各项户外广告只需经财政局审查核准,领取许可证即可发布。公共广告场设置地点,由广州市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会同财政局、工务局及警察局选择指定后由财政局征商报设。为了加强对广播广告的管理,广州政府也出台了相应规定。l938年,广州政府公布《广州市审查民营广播电台播送节目暂行办法》第4款规定:“各民营广播电台所播送之广告不得作虚假夸张之宣传并须将广告词名送广州市社会局审阅,如认为有更改之必要者得通知更改之。”该办法明确了广播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州市私立广播电台取缔规则草案》第9条规定:“播音节目之成分关于宣传教育演讲方面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其娱乐节目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广告节目包括在娱乐节目内,不得超过娱乐节目三分之一。”该草案限制了广播广告的播放时间。
民国初年长沙的广告管理。l934年,长沙发布了《游行广告管理规则》,规定凡举办游行广告,要先报警察局核准,发给许可证方能举办。广告游行时间规定为上午9时至下午8时,人数不得超过20人,游行时要接受沿途警察指挥,队伍经过学校和医院时要停止鼓类乐器。 民国初年厦门的广告管理。l936年厦门市颁布《厦门市管理广告规则》,共68条,主要是针对户外广告,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之前到工务局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广告费。至于广告内容是否名副其实,则只字未提,概然不问。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征收广告费,并未对广告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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