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总则七至十条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曰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返回顶部^

友道™高端品牌策略与形象设计公司,值得您信赖的专家
友道是本土顶尖的品牌形象设计公司,以独创领先的创意文化,驱动品牌价值传播。由资深专家领导的专业策划设计团队,为您定制专业的品牌形象设计,品牌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标志设计,房地产广告策划,广告设计,企业形象识别(VI设计和CI)等服务。
希望了解更多?联络友道,解决您的品牌问题!

全国电话:400 0532 922 手机:185 0033 4499 | QQ:1637900255 | E-mail:youdaoa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