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设计的颜色

  标志设计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对于标志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标志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标志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标志区别于其他标志的重要因素之一。指定颜色注册的标志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志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由于标志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标志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2.标志设计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标志的,各国在禁用标志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标志,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标志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标志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着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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